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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大学已售标准价住房过渡到成本价出售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13-04-13    作者:系统管理员     来源:     点击:

 

 

为深化学校住房制度改革,做好我校已售标准价住房过渡到成本价出售(以下称“公房出售”)及相关工作,根据国家、湖北省、武汉市住房制度改革和房地产管理有关政策法规及《湖北大学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 

(一)本办法所指标准价住房,是指1998年底以前按照当时房改政策以标准价向职工出售并由政府房改部门颁证、购房者拥有部分产权的公有住房,也称已售标准价房;本办法所指成本价住房,是指按房改政策以成本价向职工出售、购房者拥有全部产权的公有住房,也称房改成本价房。

(二)公房出售的原则和要求:

1、公房出售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发展教育事业和依法保障教师合法权益的方针和政策,坚持新旧政策的平稳衔接和妥善处置。

2、职工按房改政策购买住房,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优惠政策;一个家庭只允许购买一处(套)公有住房。一个家庭因各种原因有两处(套)及以上公有住房者,只能在其属原产权单位可售房之列的住房中选定一处(套)向成本价过渡,如其中已有一处(套)为房改成本价房,则只能选留该处(套)房改成本价房,其余的公有住房须退还给原产权单位,原产权单位无息退还其所交原房款。

3、职工购房时依据有关政策法规与学校签订公有住房购房合同。

二、公房出售的范围、对象

(一)公房出售范围

学校公房出售的范围为已办有“大证”(“大证”是指整栋楼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标准价住房(以下称“学校可售房”,详见附件1)。

(二)公房出售的对象

1、具有武汉市城区常住户口且在1998年底以前参加过我校标准价购房,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具有申购资格:

1)现仍住在学校可售房内的我校在编在册教职工;

2)现住在学校非可售房内的我校在编在册教职工,在学校可售房房源允许的情况下,将现住房退还学校后可申购学校可售房;

3)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遗属及其他人员。

2、属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具有公房申购资格:

1)教职工夫妻双方任何一方按房改政策购买了公有住房的;

2)教职工已经调离或学校已批准的待调离人员;

3)原双职工中一方已调离,学校要求另一方同时调离但尚未调离的人员;

4)出国(境)学习、访问、研修等逾期未归的人员;

5)被学校开除、除名或离职的人员;

6)不具备公房申购资格的其它情形。

三、公房的出售

(一)职工购房职级控制面积标准

我校教职工购房职级控制面积标准按湖北省有关规定执行(详见附件2)。双职工按职务、职称高的一方计算。超过职级控制面积标准15平方米以内(含15平方米)按房改成本价格计价;超过职级控制面积标准15平方米以上的,按我校所处地段确定的房改市场价格计价。

各类人员职级控制面积标准,只作为成本价出售住房时的参照标准,不作为售房时必须达到的标准。购房面积未达到职级控制面积标准且符合面积“未达标老职工”享受住房货币补贴规定条件的,可按相关政策享受住房货币补贴。

(二)1998年底以前已售标准价房向成本价过渡办法

1、在编在册教职工的已售标准价房向成本价过渡办法

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向成本价过渡的方式为:按产权比例补交房款,并获得全部产权。

根据鄂政办发[1999]103号文件规定,1994718日以前出售的公有住房,职工个人拥有的产权比例为60%,售房单位拥有的产权比例为40%;1994718日以后出售的公有住房,职工个人拥有的产权比例为70%,售房单位拥有的产权比例为30%。其补款公式分别为:

补交房款1=原实付房款×(0.4÷0.6)×(1+本栋共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

补交房款2=(原实付房款-装修和单项设施加价-超面积加价)×(0.30÷0.70)×(1+本栋共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

2、遗属申购公房的办法

教职工在1998年底以前按标准价购买学校公房后去世,按以下办法执行:

1)配偶健在:

配偶属武汉市城区常住户口且现仍住在标准价房的,可申请向房改成本价过渡;可维持现状继续自住;也可将其现有住房的部分产权出售给学校。

配偶不具有武汉市城区常住户口的,应以第三方房屋评估价将其所拥有的现住房的部分产权出售给学校,继承应得房款;确有困难者,经学校同意可暂维持现状继续自住。

2)配偶去世:

①子女系本校教职工,且在校内有住房的,可以子女本人条件申请将其父母现住房过渡到成本价,但须向学校退还本人现住房,同时学校退还其原房款,其父母住房货币补贴按《湖北大学住房货币补贴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若不购买其父母现住房,则其父母住房以第三方房屋评估价出售给学校,子女按产权比例继承应得房款。

子女系本校教职工且为无房户,可按子女本人条件将父母现住房过渡到成本价,同时子女按一般无房职工的住房补贴乘以其父母拥有该房屋产权的比例享受住房货币补贴。若不购买其父母现住房,则其父母住房以第三方房屋评估价出售给学校,子女按产权比例继承应得房款。

②子女系非本校教职工且有住房的,其父母现住房只能且只限一套以第三方房屋评估价出售给学校,子女按产权比例继承应得房款,其父母在我校其余的住房须无条件退还我校。

子女系非本校教职工且无住房的,学校允许该子女继续自住其父母现住房,但不向成本价过渡。子女也可将其父母住房以第三方房屋评估价出售给我校,子女按产权比例继承应得房款。

③无子女的,其现住房由学校以第三方房屋评估价将其所拥有的部分产权回购,应得房款由合法继承人继承。无合法继承人继承的,由学校根据继承法按绝产接管,任何人不得侵占。

31998年底以前已购我校标准价房但现不在编不在册人员的申购问题

1)在现任职单位有住房的人员,其在1998年底以前已购的我校标准价房须无条件退还学校,学校退还其原房款。

2)在现任职单位无住房的人员,其在1998年底以前已购的我校标准价房须无条件退还学校,并按产权比例取得以第三方房屋评估价确定的应得房款。如其配偶或子女是我校教职工且为无房户的,可按其配偶或子女本人条件申请将现住房向房改成本价过渡。

4、换购办法

1998年底以前曾参加学校标准价售房且现属我校在编在册的教职工原住户,符合本办法公房出售的原则、要求及对象规定的,在学校可售房房源允许的情况下,经学校同意并统一安排,可允许其在学校可售房范围内申请换购一次。

(三)购房程序

1、购房人提出申请;

2、学校签署意见;

3、所购住房经评估机构实地勘测核价后,其评估定价表报省直房改办;

4、省直房改办审批;

5、购房人缴纳房款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维修基金;

6、购房人与学校签订购房合同;

7、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发放产权证书。

四、售后管理

(一)教职工按成本价购房后在校工作未满五年离开学校,其配偶或子女是本校教职工的,可按有关规定办理现住房过户手续(其家庭配偶或子女已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的除外,即不能办理过户手续但可获得与原售价等额的房款);其配偶及子女不是本校教职工的,学校按原售价收回住房。

(二)教职工按成本价购得的公有住房自购得之日起五年内不得转让、赠与或设定抵押;未满学校规定的服务年限擅离学校工作岗位的,学校有权按原售价收回其住房。五年后如出售的,原则上只能出售给学校或学校教职工。

(三)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后,该户家庭不得再按照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

(四)学校公房出售后,从售房款中提取售房款的20%,建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维修基金。维修基金实行统一管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维修基金不敷使用时,按购房户占有住宅建筑面积比例向购房户续筹。

(五)学校内住房出售后,如因学校发展需要腾退住宅用地时,在学校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购房者应服从学校安排进行搬迁,学校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对搬迁者给予妥善安置。

五、 附 

(一)本办法未尽事宜,根据国家和湖北省、武汉市等有关住房制度改革和房地产管理政策法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另行研究制定相关补充规定;我校原有的有关住房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国家、湖北省、武汉市及我校今后出台新规定,则从其规定。

(二)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校住房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1

学校公房出售范围

二区

(共6栋)

3

5

6

7

8

9

三区

(共8栋)

1

2

5

9

10

12

14

15

四区

(共3栋)

5

7

9

注:其中二区3栋、二区5栋、二区7栋、二区8栋、二区9栋、三区12栋等6栋中改扩建后增加的面积部分目前不具备出售条件。

 

 

附件2

教职工购房职级控制面积标准

行政职务

专业技术职务

工人

职级控制面积标准

技术工人

普通工人

厅级

正高级

130

处级

副高级

高级技师

100

科级及以下

中级及以下

技师及以下

普通工人

75

(其中独生子女家庭购买现住房可放宽到80

注:上表根据鄂政办发[1999]10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未评定技术职称或未聘任职务的人员以及岗位未设技术等级的工人,其购房职级控制面积标准均参照上表“普通工人”的标准执行。

湖 北 大 学

                        2012年10月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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