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管理人员办公用房整改的通知
校办字﹝2015﹞3号
校内各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办公用房清理整改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14﹞64号)和《进一步做好省直单位办公用房清理整改工作方案》(鄂管发﹝2014﹞119号)精神,结合各单位按照《关于开展行政管理人员办公用房清理工作的通知》(校办字﹝2014﹞64号)要求对办公用房的清理情况,学校决定,对校内行政管理人员办公用房超标准情况开展整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改目标
使我校行政管理人员办公用房符合省教育厅下发的文件中关于正厅级省属高校行政管理人员办公用房规定的刚性标准,即:
(一)校级领导班子成员办公用房按不超过30㎡掌握;
(二)正处级办公用房按不超过24㎡掌握;
(三)副处级办公用房按不超过18㎡掌握;
(四)科级(含)以下办公用房按不超过9㎡掌握。
二、整改对象
超过标准的行政管理人员办公用房。
三、整改措施
(一)各单位对照标准,认真对本单位行政管理人员的办公用房超标准情况进行自查。(时限: 2015年1月24日前)
(二)各单位行政管理人员特别是处级和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超标准办公用房,须严格按照调换、合用、隔断改造的优先次序限定时限进行整改。(时限: 2015年3月15日前)
(三)各单位整改完成后,须将整改具体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于2015年3月15日前交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行政楼811室,联系电话88662043)。
(四)学校将组织学校办公室、纪委监察处、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联合工作组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时限:2015年3月30日前)
四、整改要求
各单位领导干部要深刻理解、充分认识开展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坚决执行相关规定,不搞变通、不留余地,在自查整改过程中要做到不遗漏、不错算,确保本单位自查自纠结果的客观、真实和有效,确保办公用房清理整改按照规定时限落实到位。
湖 北 大 学
2015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