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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大学人才房管理试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7-10-19    作者:     来源:     点击:

湖北大学人才房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人才房管理,更好地吸引和凝聚优秀人才服务学校“双一流”建设,根据国家、湖北省、武汉市相关政策及我校住房制度改革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才房特指学校专门为人才提供的住房。学校人才房分为购买类的 “人才产权房”和租赁类的“人才周转房”。

第三条 人才房管理遵循“契约管理、合理调配、对接市场、适当优惠”的原则。

第四条 人才房由人事处会同相关学院、部门(单位)形成审核意见,报学校批准后方可调配。

第五条 人才房的申请受理、资格认定等工作由人事处会同相关学院办理;协议签订、产权办理、租赁手续、物业管理等工作由人事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后勤集团等部门(单位)负责。

第二章  人才产权房

第六条 购买对象

(一)国家级人才:“千人计划”、“长江学者奖励计划”、“万人计划” 项目入选者、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等相当层次人才;

(二)省级人才:湖北省“百人计划”科技创新项目入选者、“楚天学者计划”特聘教授及相当层次人才。

第七条 申购程序

(一)提交申请及相关证明;

(二)资格审查及审批;

(三)学校与人才签订购房协议(其中,个人购房出资额:协议签订当年政府市场评估价减去学校给予的人才住房补贴);

(四)物业部门办理入住手续。

第八条 服务年限

人才产权房购房人须在我校全职工作8年以上(全职工作满4年进行中期考核)。

第九条 产权办理

购房人中期考核合格,学校为其签订《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办证相关费用由购房人承担。

第十条 违约处理

购房人服务年限未满离开学校或服务期内考核不合格被学校解聘的均属违约,购房人须向学校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支付标准:(规定服务年限-已服务年限)×(违约当年政府市场评估价-个人购房出资额)/规定服务年限。

第三章  人才周转房

第十一条 租赁对象

(一)引进的教授及相当层次人才;

(二)博士后流动站全职博士后科研人员;

(三)楚天学子、青年百人及相当层次人才。

第十二条 租赁程序

(一)提交申请及相关证明;

(二)资格审查及审批;

(三)签订《租赁协议》、缴纳租赁保证金和天然气设施保证金(按学校周转房标准执行)等;

(四)物业部门办理入住手续。

第十三条 租金与期限

(一)租金基准价

租金基准价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照省、市租金价格指导文件,参照同类区域房屋租赁市场指导价格定期调整。

(二)各类人员标准

1.引进的教授及相当层次人才:每5年办理一次租赁手续,可续租至本人退休;按租金基准价50%的比例计收租金。

2.博士后流动站全职博士后科研人员:租赁期限为2年;按租金基准价25%的比例计收租金。

3.楚天学子、青年百人及相当层次人才:租赁期限为5年;按租金基准价50%的比例计收租金。若确有特殊情况者,承租人在到期前一个月向学院和人事处提出书面续租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可适当延长租期,并按租金基准价100%的比例计收租金。租期累计不超过8年。

   第十四条 租金交纳

租金由承租人到学校财务处缴纳,或按照租赁协议从其工资等应得收入中扣缴。

第十五条 人才周转房退房

(一)租赁协议到期,承租人须按时将人才周转房退还学校。若到期不履行退房或续租手续,学校直接收回人才周转房,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由承租人承担。

(二)承租人退房时,房屋设施保持完好,并结清水、电、气等相关费用后,方可领取租赁保证金和天然气设施保证金。租赁保证金和天然气设施保证金不计算利息,学校不补偿装修费用。

(三)承租人调离、辞职、退站、出国逾期未归、去世或被低聘、解聘等,须及时将人才周转房退还学校,《租赁协议》自动终止。

第四章  相关事项

第十六条 人才周转房仅限承租人本人使用,不得擅自调换、转租、转借;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从事违背社会公德良序、危害公共利益、损害他方合法利益及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第十七条 人才房实行物业管理,购房人、承租人均应遵守物业管理部门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购房人、承租人经物业管理部门批准可对人才房进行装修,但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不得违章搭建、不得造成房屋安全隐患。

第十九条 因购房人、承租人原因致使有关设施设备被损坏的,须照价赔偿或恢复原状(使用功能)。

第二十条 购房人、承租人所在学院应协助做好人才房相关管理工作。如发生购房人、承租人违反学校住房管理有关规定以及购房、租赁协议等情况,所在学院应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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