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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日期:2021-09-17    作者:     来源:     点击:

校国资字﹝2021﹞5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国有资产处置行为,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鄂财绩规[2017]3号)、《省教育厅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鄂教财[2018]5号)、《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属本科高校国有资产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鄂财资发[202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适用于学校各类建账资产。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等行为。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的原则。

(一)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学校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其他单位和个人均无权擅自处置国有资产。

(二)拟处置的国有资产应当产权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存在权属纠纷的国有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方可进行处置。

(三)资产使用单位或归口管理部门申报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四)对非正常损失的资产,要分析原因,分清责任,按学校相关管理办法处理后,方可进入资产处置程序。

(五)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必须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安全的原则,与资产配置、使用和回收利用相结合,逐步建立资产共享、循环利用的机制。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权属转移的资产,闲置资产,报废、淘汰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具体包括:

(一)超标准配置的资产、闲置的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学校机构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权属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以及其它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继续使用的资产;

(六)由于被其他新技术代替或已经超过了法定保护期限,造成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降低或者丧失的无形资产;

(七)不符合国家安全、保密规定或环保节能要求的资产;

(八)依照国家规定需要进行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转让、出售、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一)无偿调拨(划转)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二)转让、出售是指变更学校国有资产占有权、使用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行为。

(三)置换指学校与校外其他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的交换。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四)对外捐赠是指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登的合法财产赠与合法的受赠人的行为,包括:实物资产捐赠、无形资产捐赠和货币性资产捐赠等。对外捐赠只限于公益性捐赠和救济性捐赠。

(五)报废是指固定资产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而出现老化、损坏、市场型号淘汰、维护使用成本过高等,经技术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需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六)报损是指由于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发生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有关规定对损失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七)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是指学校按现行财务与会计制度,对确认形成损失的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货币性资产进行核销的行为。

第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及材料要求。

(一)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

1.达到最低使用年限且应淘汰报废的固定资产,经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技术鉴定后,由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审核,经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进行处置,处置结果于15日内通过“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系统”备案;已达最低使用年限仍可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2.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发生转移、货币性资产处置和未达使用年限且单项账面原值在5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处置,需经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后,由省教育厅审核并报省财政厅按照规定权限审核(批)。其中,土地处置20亩以上的,或房屋处置评估价值2000万元以上的重大资产处置事项,由省财政厅提出审核意见后报省政府审批,其他事项由省财政厅审批。

3.公务用车处置参照《湖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4.其他符合处置要求的国有资产,由学校按程序核准后处置。

(二)学校国有资产处置须提供的材料。

1.涉及土地、房屋时提供以下材料:

(1)拟处置资产的书面申请及《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2)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3)资产处置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4)同意资产处置的会议纪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

(6)涉及政府征收的,需提供政府征收相关文件、意向协议等材料;

(7)其他相关材料。

2.涉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时提供以下材料:

(1)拟处置资产的书面申请及《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2)债务人已依法破产或者死亡(含依法宣告死亡)的,应当提供相关财产清算报告、遗产不足清偿债务等相关的法律文书;

(3)涉及诉讼的,应当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裁定书等;

(4)因管理不善造成损失的,应当提供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处理意见和赔偿情况等相关材料;

(5)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应当提供证明材料、责任认定报告和赔偿情况等相关材料; 

(6)其他相关材料。

(三)学校有偿转让账面单项价值在100万元以上的资产,应当经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后,在依法设立的省级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

第八条  学校处置资产前,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以下确需进行资产评估(清查、鉴定)或财务审计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清查、鉴定)及财务审计结果应按有关规定经省教育厅报省财政厅备案。

(一)对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权属转移的国有资产;

(二)对房屋以及单项价值50万元及以上的固定资产以及土地使用权、专利等无形资产采取拍卖、有偿转让、置换等法定方式进行资产处置的;

(三)对确需进行资产鉴定的危房、特种设备等,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资产鉴定,并出具专项资产鉴定报告;

(四)一次性处置批量账面价值1000万元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残值估价。

拟处置资产没有账面原值的,应当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评估价值作为处置依据。

第九条  国有资产处置的工作程序。

(一)学校各单位拟处置国有资产,应先向学校资产管理部门申报,提交拟处置国有资产的有关文件及资料。原值单价10万元及以上的设备需先向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申报,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审核相关材料,签署部门意见后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审查,并须经分管校领导审批。

(二)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审查相关材料并签署意见后,按第七条所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如需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由学校资产管理部门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三)学校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资产处置的具体工作程序依次为:

1.确定处置底价。原则上一次性处置批量账面价值超过1000万元的资产要组织评估,确定合理的对外处置底价;

2.采取公开招标、公开竞价等方式邀请买方,被邀请的买方要求在3家以上;

3.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公开招标、公开竞价等市场竞价活动。

第十条  国有资产处置的账务处理。

(一)省教育厅对学校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以及学校按规定权限处置国有资产并报备案的文件,学校作为账务处理的原始依据进行相关的账务处理。财务处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调整有关资产账目,学校资产管理部门调整学校资产总量,资产使用部门调整备查账,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二)各相关部门账务处理的时间原则上应在国有资产处置完后一个月之内完成。

第十一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处置收入是指在出售、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处置国有资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包括出售实物资产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损报废残值变价收入、拆迁补偿收入、报损资产赔偿收入、保险理赔收入、转让土地使用权、专利等无形资产收益等。处置收入应当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二条  为加强学校资产处置管理,处置后的资产运出校门时,应由买方持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加盖公章的出门证明,门卫方可放行。

第十三条  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国有资产处置过程的管理,严禁资产处置中的违纪违法行为发生,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学校对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要对检查资产处置制度执行情况进行通报,将检查结果纳入各单位和个人年度考核中;对擅自处置国有资产并使国有资产受到侵害的单位和个人,负责追究其责任;触犯法律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学校办理国有资产处置涉及“三重一大”事项,应按《湖北省高等学校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监督检查暂行办法》(鄂纪发[2010]28号)文件规定,由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形成会议纪要并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  学校所属具有法人资格的校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按照《企业国有资产法》《公司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未尽事项,按照国家及学校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湖北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校国资字[2017]10号)同时废止,学校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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