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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关于实施住房货币化分配意见

发布日期:2013-04-13    作者:系统管理员     来源:     点击:

【文    号】 鄂政发(199971

【发布单位】 湖北省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1999813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房改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的《关于实施住房货币化分配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推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对启动市场、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具有重要的意义,要切实加强领导,抓紧制定和完善方案,精心组织好实施。

关于实施住房货币化分配的意见

(省房改领导小组办公室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三日)

 

为了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新体制的建立,根据《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鄂政发〔199884号)精神,现就住房货币分配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意义
(一)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是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核心。它的目标宗旨是:在不断巩固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基础上,将住房实物分配改变为以货币形式发放的住房补贴,增加职工工资收入中的住房消费资金含量,并与实行职工政策性住房抵押贷款等办法相配套,提高职工的购房支付能力,加快住房商品化、社会化的进程,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住房新制度。
(二)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将有利于改变传统的住房分配方式,切断职工在住房问题上对国家和单位的依赖;有利于克服住房分配不公,以权谋房等各种弊端;有利于合理引导个人住房消费,促进住宅产业及相关产业的发展,培育我省经济新的增长点;有利于从根本上改变住房供应方式,最大限度地满足广大城镇居民不同的住房需求。
二、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基本原则
(一)立足于转换住房分配机制,加快与住房相关的其他方面的综合配套改革,促进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相适应的住房新体制的尽早实现。
(二)贯彻按劳分配为主体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在保障职工基本居住需求的前提下,根据每个职工在一定时间里和工作岗位上为社会、为本单位所作的贡献,合理分配用于个人住房消费的资金数量。
(三)体现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的原则。在省统一政策指导下,充分考虑各地财政、单位承受能力和负担水平,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属地管理,采取行政事业单位统一补贴政策模式,对企业进行分类指导,分别处理的办法实现住房货币分配。
(四)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同稳定的关系,兼顾房改政策的连续性,做好新老政策的衔接。方案或办法的制定,要坚持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的有机结合,要注意平衡各方面的利益关系,保证改革措施的顺利推行。
三、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主要内容
(一)住房货币分配的内涵和形式
住房分配货币化是将职工过去工资收入中没有包含的住房消费以货币形式直接理入职工工资,从而实现职工住房实物分配到货币分配的转变。根据我省实际,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基本形式为:以合理的房价收入比为标准,确定与工资挂钩的补贴系数,对符合条件的职工发放住房补贴。
(二)住房货币分配(住房补贴)的对象和范围
房价收入比在4倍以上的城镇,均应按照本意见的要求,制定职工住房补贴方案,有步骤地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住房分配货币化面向所有行政、企事业单位的无房和住房未达标职工。
(三)住房补贴的测算
职工住房补贴按照工资一定比例发放。住房补贴占工资的比例按照城镇当地普通住宅价格、上年度当地职工平均工资、职工个人承担的住房消费比例等因素测定,具体公式为:
Q=(P×60÷2-A×4÷20÷A×100
其中:
Q是职工住房补贴占工资的比例;
P是当地普通住宅每平方米的平均价格;
A是上年度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
60是国家规定的住房补贴测算面积标准;
4是房价收入比(即当地一套中等水平住房的售价与家庭平均年收入的比);
2是家庭双职工;
20是住房补贴分20年发放。
(四)住房补贴的发放
逐月住房补贴按工资的一定比例随工资发放。
一次性住房补贴按方案实施上年12月份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乘以方案实施前的实际工作月数计发。
新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逐月发放住房补贴;方案实施前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实行逐月补贴与一次补贴相结合;离退休无房职工实行一次性补贴,累计不超过20年。
住房未达标的在职职工,根据方案实施的时间,以未达标面积占规定面积的比例发放一次性补贴和发放逐月补贴;住房未达标的离退休职工,按一次性补贴(累计不超过20年)乘以未达标面积占规定面积的比例发放。
(五)住房补贴资金的来源、管理和使用
全额拨款单位的住房补贴资金,首先立足于原有住房建设资金的划转,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列入预算拨付;差额拨款单位的住房补贴资金,从单位自有资金中解决,不足部分按差额拨款比例由同级财政列入预算拨付;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和企业的住房补贴资金,从单位住房基金和其它自有资金中解决,不足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进入成本。
职工住房补贴资金由各级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按住房公积金的方式进行管理和使用。
四、推行住房货币分配的组织领导
(一)住房分配货币化是对几十年形成的旧的城镇住房制度具有根本意义的重大改革,所要解决的是住房体制转变中的深层次矛盾和关键性问题,难度很大。因此,各级政府应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地区和单位,应建立健全相应的领导机制,充实必要的工作人员,搞好测算,加强工作研究,精心组织好本地区本单位的住房货币分配工作。
(二)做好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各项准备工作。要按照省政府规定的时限要求停止住房实物分配,新建住房只售不租,已出售的标准价住房完成向成本价过渡;要进一步了解补贴对象的住房状况,核准单位原用于住房建设的资金数量;要考虑新老政策的衔接,一方面不应因深化改革而降低居住水平,另一方面,也不能随意扩大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三)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服从改革大局,按照统一的部署和政策,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相互配合,协调运作,确保住房货币分配工作的顺利推进和健康发展。为保证政策的统一性和连续性,各有关部门起草的配套文件,必须报省房改领导小组审定后才能颁发。各地具体的方案或办法报省房改领导小组审批;企业的住房货币分配方案按房改隶属关系报各级房改领导小组审批。
(四)加强宣传、发动和引导工作,要利用一些有效的形式,广泛宣传住房货币分配的目的意义、原则和基本政策,引导广大干部、职工提高认识、转变观念,积极参与和支持这项改革。各地要深入进行方案或办法的说明和解释工作,通过举办骨干培训班和各种咨询活动,让群众了解政策,方便算帐。
(五)各级房改部门要与监察、审计、纪检、物价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住房货币分配政策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侵占国家、集体利益的要严肃查处。
(六)各地和各单位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的住房货币分配方案,报审备案后组织实施。本意见由省房改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上一条:湖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
下一条:教育部、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深化学校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 教职工住房问题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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