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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直房改领导小组关于省直单位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3-04-13    作者:系统管理员     来源:     点击:

【文    号】 鄂直房改[1996]2

【发布单位】湖北省直房改领导小组

【发布日期】 1996229

 

省直各部门、各单位:

    省直单位的住房制度改革自一九九二年九月正式运行以来,在省委、省政府和省直房改领导小组的正确领导下,在省直各部门、各单位的积极支持、配合下,进展顺利,已取得阶段性成果。为全面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保证省直房改与国务院和省的房改政策平稳衔接,不失时机地深化省直单位的住房制度改革,遵照省政府鄂政函〔199566号文的精神,参照《武汉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并结合省直的实际,现对省直房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1、省直在汉的所有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均应按照“个人存储、单位资助、统一管理、专项使用” 的原则交纳住房公积金,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2、从一九九五年元月一日起,住房公积金缴存率调整为5%,由单位按职工本人和所在单位职工月工资总额年初一次核定,分月缴存。

3、住房公积金中职工缴交的部分由本人支付,单位补贴的部分按国务院国发〔199443号文第二项第六款和鄂财综发〔199548号文有关规定的资金渠道列支。

4、住房公积金是一项义务性的长期储金,归职工个人所有。此项制度作为职工住房消费调控的有效办法,应长期坚持下去。未经房改部门批准,不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今后建房时不予审批立项,出售时不予办理购房手续,也不能享受房改的优惠政策。

5、少数特困企业确需缓交公积金,必须由职代会讨论通过,并经同级财政审核,报省直房改办批准后暂缓缴存。

6、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和使用,按照省直房改领导小组的文件规定执行。

二、深化公有住房租金改革

    1、从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一日起,省直单位职工现住的单元式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统一调整到使用面积平均每平方米月租金0.88元,具体调租办法按《省直单位公有住房调租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新建和腾空的单元式楼房住房,有条件的单位月租金基价可调整到使用面积每平方米1.66元(按省直双职工家庭月平均工资收入的15%测算)。

    2、在调整租金的同时重新核定职工住房补贴额。一九九五年调租补贴金额按一九九四年职工工资的2.5%核定,每月随工资发放;住房补贴资金来源仍按原渠道解决。对居住私房、集体宿舍和已按标准价购买了住房的职工,可以发给住房补贴。今后,住房补贴随租金的调整逐步调整。

3、居住集体宿舍的职工月租金按相同结构住房租金标准由居住人员分摊。

    4、租金减免办法:

    (1)民政部门确认的社会救济户、工会确认的特困职工以及19377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含配偶),在规定面积标准之内的住房,新租金按原租金加上家庭成员的住房补贴后核定。

(2)符合住房承租条件的职工,承租房屋面积在规定面积标准以内(夫妻双方可按职务高的一方计算),新租金超过家庭月收入8%的部分,由产权单位一次核定免缴;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租金由住户自己负担。租金占家庭月收入的比例,今后随着经济发展和职工家庭收入的变化,将逐年调整。

5、产权单位向承租公有住房的职工收取住房保证金,标准和管理办法仍按原规定不变。

三、稳步出售公有住房

    1、省直单位公有住房出售的范围和对象,仍按省直原房改方案和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新建房和腾空的住房应先售后租,参加集资建房的职工可优先购买新建住房,集资款折抵购房款。未腾空的住房,不能向新分配的住房出售。

    2、向省直职工出售公有住房目前仍实行标准价,对少数特殊情况可实行成本价,对超面积部分实行成本价或市场价。

    3、职工购买公有住房,按建筑面积计算,每户人均控制标准为20平方米,也可按科以下干部职工每户70平方米、处级干部(企事业单位获副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参照执行)每户100平方米、局级干部(企事业单位获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参照执行)每户130平方米掌握。超过控制标准15平方米以内的面积,按统一核定的平均成本价出售;超过15平方米以上的面积,按市场价出售。超标部分的售价均不给予优惠和折扣。核定购房户面积标准时,可按夫妻双方职务高的一方计算。

    上述各类人员的面积标准,只作为标准价住房出售时掌握的标准,不作为建房、分房必须达到的标准。

    4、购房户家庭人口应以城镇户口为依据。现役军人可作家庭人口计算,独生子女、30岁以上未婚大龄青年、丧偶、离异单身职工,在购买现住房时可按二人计算。

    5、公有住房的成本价和标准价,由省直房改办会同有关部门按国务院国发〔19944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逐年测定,报省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公有住房的市场价按省、市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标准价按负担价和抵交价之和测定。

   (1)根据国务院国发〔199443号文件结合省直的实际情况,参照武汉市定价标准测算,一九九五至一九九六年度省直新建公有住房出售标准价平均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76元,并根据住房的结构、层次、地段、设施等因素区别计价,新建房装修和旧房新装修的部分按实价计价。

   (2)职工购房时,可按家庭双职工一九九二年底前的合计工龄实行抵交价折扣;单职工家庭买房的工龄折扣,按九二年底前工龄的1.5倍计算。工龄折扣额与一九九五至一九九六年度新建房出售标准价同时公布。

   (3)旧房的负担价按售房当年新房的负担价成新折扣计算,折扣年限一般为50年,使用年限超过30年的,以30年计算。

    旧房的抵交价,根据使用年限每年降低1%,但最多不能低于新房抵交价的80%。

   (4)购买现已租用的公有住房,一九九五至一九九六年度的折扣率为5%,以后每年降低1%,一九九九年取消现住房折扣。

   (5)为贯彻全国人大颁布实施的《教师法》,落实教师的优惠政策,凡直接从事教育工作的职工购房,计算标准售价时,可按教龄每年给予0.2%的照顾,具体办法由省直房改办与省教委商定。

   (6)职工一次付清购房款的,售房单位可播基本房价折扣20%。

   (7)职工购买标准价住房分期付款的,首期付款不低于实收房款的50%,每多付10%,按基本房价折扣4%;分期付款的时间一般不超过10年。分期交付部分要计收利息,一年期按月息6%。,二年期月息6.6%。,三年期月息7,2%。执行(依此类推)。

   (8)职工按成本价购买住房,可由单位担保,向省直房改办资金管理中心指定的金融机构申请抵押贷款,利率按政策性抵押贷款利率确定,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5年。

    6、公有住房的出售,应坚持先评估后出售的原则。

    7、产权单位与职工签定标准价住房买卖协议时,可根据单位住房的实际情况,在买卖协议备注栏内增设必要的附加条件,保障原产权单位应有的权益。

    8、职工以市场价和成本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按市场价购买的住房可依法进入市场;按成本价购买的住房,住用五年后可依法进入市场,收入均归个人所有。

    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拥有部分产权,即占有权、使用权、有限处分权和有限收益权,可以继承。在标准价过渡到成本价之前,职工购房并住用五年后可在省直范围内进行交易和出售,原产权单位和产权单位的职工有优先购买权,原产权单位已撤销的,省直房改办有优先购买权,作为解危解困房源使用,并积极创造条件,使省直出售的住房向社会化房地产市场过渡,逐步将住房的出售和维护纳入市场经济的轨道。标准价住房出售后的产权比例均应按售房当年标准价占成本价的比重确定。

    9、已按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的职工,经单位职代会讨论通过,可在单位统一安排下,换购一次住房。换购房采取原购房和新换房均按换房年度的标准价计价,差价多退少补。

    10、出售公有住房回收的资金,以及职工集资建房的存款,均应存入省直房改办委托的金融部门开设的专户,由省直房改办资金中心统一管理,专项用于售房单位维修和购、建职工住房。

    11、售房的组织工作,由省直房改办负责从省直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售房专班,具体办理省直标准价住房出售的各项手续和办证工作。出售标准价住房的评估、审批、办证等手续费和工本费,按省财政、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由单位从售房款中支付。积极鼓励购房职工参加房产优惠保险。

    四、加快经济实用住房的开发建设

    加快经济实用住房建设,特别是加快“解危解困”住房建设,是房改的重要任务,也是省直广大干部职工的迫切希望。省直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经济实用住房的建设,并给予相应的税费减免。单位回收的售房资金,应重点建设经济实用住房,解决职工的住房困难。经济实用住房要努力降低成本,出售给单位的经济房,其售价按建房实际成本加35%的管理费,由物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予以核定;室内装修费用均由购房户负担。新建住房应先出售后出租,提高资金的回收和使用效率。经济实用住房的建设管理,应严格执行《省直单位经济实用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并不断完善和规范化。

 

一九九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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