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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大学国有资产验收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日期:2021-09-17    作者:     来源:     点击:

校国资字﹝2021﹞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依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高等学校财务制度》《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湖北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有资产的验收范围,主要包括形成实物形态的各类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资本化维修工程、存货类流动资产和软件、土地使用权、专利等无形资产等。国有资产验收是国有资产管理的一个关键环节,是对合同履约质量的检验。验收工作坚持“用户主导、多方参与、相互监督、权责明确”的原则。各单位通过购置、修建、调剂、划拨、接受捐赠等方式获得的各类国有资产,均应及时办理验收手续,落实资产负责人,禁止形成账外资产。凡未办理国有资产验收手续的,财务处一律不予报销。

第三条  国有资产的验收依据,是经学校招投标采购中心核准签订的采购合同(含招投标材料、申购计划、产品说明书等)。因需求变化或市场原因不能按采购合同供货的,须在验收前按规定办理合同变更手续。若验收的货物与采购合同或《湖北大学采购项目审批表》的货物清单一致,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符合履约要求,则验收合格。

第四条  国有资产验收的方法,分为实物验收、技术验收。

实物验收是指对国有资产的品牌、种类、数量、型号、规格、外观质量等是否符合合同要求,使用说明书、各类证书(包括合格证、专利权证、房屋和土地等不动产权证书等)、技术资料等是否齐全的验收。

技术验收是指对国有资产的技术性能、内在质量、系统以及配套设施的整体验收。国有资产在安装调试中应严格按照合同条款及产品出厂的技术指标逐项验收国有资产功能。房屋、电梯等有国家或行业验收标准的资产,执行国家或行业验收标准。

第二章 责任

第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是学校国有资产的负责部门(单位),负责制定学校国有资产验收规范并按要求组织实施,牵头组织单价或批量(不含大型实验仪器设备)40万元以上设备项目的验收。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是学校实验室仪器设备的分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大型仪器设备的验收规范并按要求组织实施。

第六条  货币资金类流动资产由财务处根据国家财务管理法律法规组织实施。

第七条  房屋及构筑物(含水、电、气、通讯等管网设施,中央空调、电梯等附属设施)类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由校园建设与信息化办公室负责制定验收规范并按要求组织实施。资本化维修工程由后勤集团负责制定验收规范并按要求组织实施。财务处需定期将在建工程的情况上报资产管理系统,在建工程、资本化维修工程竣工后需办理固定资产入账和登记手续,由财务处提交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并由校园建设与信息化办公室、后勤集团提交图纸、权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资料不全须提交情况说明并限时补交。其中,在建工程、资本化维修工程中可单独处置的设备(如电梯、锅炉、中央空调等)须单独作为固定资产登记计价。

第八条  图书、档案类固定资产由图书馆、档案馆负责制定验收规范并按要求组织实施。

第九条  树木等植物类固定资产由后勤集团负责制定验收规范并按要求组织实施。树木等植物类固定资产入账的标准为单价1000元及以上,单价1000元以下的由后勤集团进行台账管理。学校定期聘请专业机构对树木等植物进行价值评估,对单价增加达到1000元及以上的,由台账管理转入固定资产管理,其它进行账面价值调整。

第十条  专利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等科技类无形资产由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院负责制定验收规范并按要求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软件类无形资产的验收由用户单位自行组织,填写《软件采购项目验收表》。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验收工作,由验收责任单位负责成立专项验收小组组织实施。验收小组应当按照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逐项符合性验收,完成开箱、实物清点、测试、登记等工作,并出具验收报告。验收小组对验收结果负责。

第十三条  电梯、锅炉、消防等国家强制监管的国有资产验收,验收责任单位应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派人作为技术专家参加验收工作。

第三章 验收准备和程序

第十四条  在采购合同签订后,用户单位应主动关注采购进度,做好固定资产到货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安装场地和环境条件,调试、测试和使用所必需的条件,验收所需的工具、试剂耗材,消防安全和治安要求等。验收条件不具备时,不得组织验收。

第十五条  用户收到供货商的物资设备后,根据物资设备的经费额度由用户组织或提请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具体验收程序如下:

(一)开箱验货。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外观检查

(1)检查仪器设备内外包装是否完好,有无破损、碰伤、浸湿、受潮、变形等情况;

(2)检查仪器设备及附件外表有无残损、锈蚀、碰伤等;

(3)做好外观检查记录,并拍照留据。

(4)设备、包装箱上标志、名称、型号是否与采购的品牌相同。

2.开箱检查

(1)以供货合同和装箱单为依据,查看设备的铭牌标识,包括制造厂家、产品名称、产品型号或标记、主要技术参数、额定电压(V)、输入电流(A)、额定频率(Hz)、出厂日期和编号、商标标注等;

(2)认真检查随机资料是否齐全,如装箱单、仪器说明书、操作规程、检修手册、产品检验合格证书等;

(3)做好数量验收记录,写明验收地点、时间、参加人员、箱号、品名、应到和实到数量。

(二)设备安装调试(物资无需此步骤)

(1)供货商要严格按照合同条款、仪器使用说明书、操作手册的规定和程序进行安装和调试;

(2)对照仪器使用说明书,认真进行各种技术参数测试,检查仪器的技术指标和性能是否达到要求;

(3)进口仪器设备的验收按商检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

(4)做好质量验收记录。若仪器出现质量问题,应将详细情况书面通知供货单位,视情况决定是否退货、更换或要求供货商派技术人员检修。

(5)供货商对学校仪器设备人员进行操作培训。

(三)填写验收申请单

经验货、安装调试满足合同要求时,用户根据类别不同填写验收申请单,并按金额大小“分级管理”的原则验收。

1.属于仪器设备、家具类的,按如下标准组织验收:

(1)单次采购价值1万元以下的,由用户单位自行组织3人参加验收,用户单位分管资产领导、资产管理员和第三验收人在发票上签名,备注验收合格。

(2)1万元≤单价或批量(不含大型实验仪器设备)<40万元的,由用户填写《小型货物采购项目验收表》,用户单位为验收责任单位,用户单位分管资产工作的领导为负责人,组织验收,验收人不得少于4人。验收小组由用户单位分管资产工作的领导、资产管理员、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仪器设备的使用人、技术专家(如需要)、采购负责人或采购经办人组成。

(3)单价或批量(不含大型实验仪器设备)≥40万元的,由用户填写《货物采购项目验收报告表》,向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申请组织验收,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为验收责任单位,牵头成立验收小组。验收人不得少于5人。验收小组由用户单位分管资产工作的领导、资产管理员、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仪器设备的使用人、技术专家(如需要)、采购负责人或采购经办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组成。

(4)单价≥10万元的实验仪器设备,按照《湖北大学大型实验仪器设备验收实施细则》执行。

2.属于材料低值易耗品类的,填写《低值易耗品采购项目验收表》,并按如下标准组织验收:

(1)单次采购批量物品1万元以下的,由用户直接组织3人验收(用户单位分管资产领导、资产管理员必须参加),在发票上备注验收合格,验收人签名。

(2)单次采购批量总值≥1万元的,由用户单位自行组织4人以上验收,验收由用户单位分管资产工作的领导、资产管理员、采购负责人或采购经办人组成。

(3)若属协议供货商,多次供货开具单张发票超过10万元的,则由用户提供每次的验收单、供货协议等办理入库、报账手续。

(四)质保期到期后的验收

1.在物资设备合同到期返还质保金前,用户单位必须再进行物资设备的运行质量验收。

2.用户单位物资设备管理人员要认真检查物资设备的使用状况,对于物资设备存在的问题要联系中标商或生产商进行认真检修,在问题未解决好前,不得在返还质保金票据上签字。

第十六条  验收所附的软件、技术资料、使用说明书、图纸等由用户负责妥善保管,该移交学校档案馆的资料用户复制留存,原件由用户移交学校档案馆。

第四章 验收期限

第十七条  国产仪器设备的现场运行验收,原则上应在到货后的一至两周内进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进口仪器设备的现场运行验收,应在货物到港起90天的索赔期内完成验收。因用户验收延期而出现问题的,由用户负责退货、索赔,并承担经济损失。

第五章 验收结果和异常处理

第十九条  供货商提供的物资设备与采购合同要求不相符时应做以下处理:

(一)物资设备或配件数量缺少、技术资料不齐全时,用户应做好点收记录,如有破损应对其进行拍照存档,并由供货商签字确认,确定补充供货时间。同时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招投标采购中心,共同做好后续工作。

(二)物资设备的名称、型号与采购合同要求不符时,用户应予拒收,并要求供货商按合同约定提供符合要求的物资设备。

(三)物资设备达不到技术指标要求的,用户应及时要求供货商提供再次调试、测试的技术支持和协助。再次调试、测试后,技术指标仍达不到要求的,应予退货。

第二十条  验收通过后,使用单位和参加验收人员分别在《验收报告单》上填写验收意见并签字。验收合格后,由用户登录资产管理系统办理入库手续。

第二十一条  验收未通过时,应视具体情况做出处理:

(一)验收不合格时需要做出限期整改或退货的处理;

(二)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按本章第十二条执行,协商结果报学校审批,并在验收结果中注明该供货商有违约情节。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给学校利益造成损失的,要追究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把关不严或工作失误,不按合同要求验收;

(二)因具备验收条件而不按时验收,导致超过索赔期;

(三)因安装场地和环境条件不事先准备到位,不能按合同规定时间验收,导致供货商向学校索赔;

第七章 其它

第二十三条  埋在地下、封装在构件中的固定资产,须在施工前进行实物验收,项目完成后再进行整体验收。

第二十四条  使用横向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执行上级政策规定。

第二十五条  验收责任单位必须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技术资料提交档案馆存档。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政府采购对验收有特别规定的,按政府采购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由学校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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