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规章制度 > 规章制度 > 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4-13    作者:系统管理员     来源:     点击:

【文    号】 鄂政发[1998]84

【发布单位】 湖北省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19981117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全省实际情况,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重要意义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是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需要。住房建设既有很高的产业关联度,又有广阔的市场前景。发展住房建设可以带动建材、冶金、化工、轻工等行业的发展,提供就业机会,是带动国民经济发展的一个新的经济增长点。尤其是今年以来,亚洲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发展的不利影响逐渐显现,为了确保经济增长速度,必须适度扩大国内需求。加快居民住房建设,既可以增加投资,又可以促进消费,具有市场容量大、投入产出周期短、带动经济增长快的特点,是确保经济快速增长的重要举措。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是全面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要求。改革开放以来,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取得了积极进展,特别是《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发布以来,改革的步伐加快,全省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积极推进住房租金改革、稳步出售公有住房、实施安居工程等。但住房这一城镇居民生活中最大的消费品,目前还没有完全进入市场,不仅限制了商品市场的进一步扩大和发展,使市场机制不能在住房建设、分配、流通和消费等环节发挥应有的作用,也影响到了其它改革的进行。
   
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和加快住房建设,是进一步改善人民生活的需要。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根本目的。改革开放以来,全省城镇居民的居住条件有了很大改善,但总的来说,居住水平还是较低的,特别是还有不少住房困难户。随着人民生活从温饱向小康迈进,城镇居民的消费需求结构正在发生深刻变化,生活改善的重点从吃、穿、用,转向住和行,改善居住条件的要求越来越迫切,住房消费水平的提高逐步成为人民生活改善的一个重要标志。居民收入的增加也为实现这种需求提供了现实的可能。只有适应这种形势,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才能保证广大人民群众安居乐业,进一步提高生活质量。
   
二、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和加快住房建设需要把握好的重点。
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城镇住房新制度;加快住房建设,促使住宅建设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不断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为此,要把握好以下几个重点:
   
一是改革城镇住房分配体制。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是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核心。从今年下半年起,全省城镇停止住房实物分配,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新建住房不再进入无偿分配,逐步建立住房新制度。停止住房实物分配以后,要全面推进和不断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鼓励职工利用工资收入和住房公积金购房,银行要发放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积极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按规定提供住房补贴帮助职工购房。对现有住房要继续按照国务院国发(1994)43号文件规定,积极推进租金改革,促进公房销售,决不能低价售房。这样做,有利于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减少社会震动,也有利于减轻国家、企业的负担,集中有限财力,扩大对新建住房的需求,推进住房建设。
   
二是建立新的住房供应体系,大力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建立新的住房供应体系是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和加快住房建设的重要保证。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省对全社会住房建设进行宏观调控,引导市场满足不同收入群体对住房的需求,形成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对高收入家庭提供档次较高的商品住房,实行市场价,由市场供需进行调节;对中低收入家庭提供经济适用的商品住房,实行政府指导价,并根据当地居民收入水平规定建设标准;对低收入家庭由政府提供廉租住房,主要从腾空的旧公有住房中调剂解决,租金实行政府定价。建立新的城镇住房供应体系,重点是大力发展经济适用住房。
   
三是扩大住房金融服务,促进住房商品化。发展住房金融服务是住房商品化的必要条件,停止住房实物分配以后,银行要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职工提供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帮助职工购房,职工用收入逐步偿还。商业银行在城镇均可发放个人住房抵押贷款,适当放宽贷款期限。要继续推行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在总结过去经验的基础上,加强对公积金的管理和监督,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方向。今后向职工个人发放贷款,主要用于购买、建造和大修理住房。
   
四是有步骤地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住房交易市场是住房商品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培育住房交易市场有利于住房资产流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满足人们不断变化的住房要求,促进住房产业的发展。要建立健全住房交易市场管理法规,建立准开、准入制度。要对现有公用住房情况认真进行调查、登记,建立个人住房档案,纠正低价购买和多占住房等违纪违规行为。住房交易市场要经过试点,逐步推开。
   
三、积极稳妥地推进城镇住房改革住房制度改革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必须坚持积极、稳妥的方针。
    1
、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对在199871日以后开工的住房,按成本价出售,1999年一月份起,已出售的标准价住房应向成本价过渡。单位建房要严格审批,对未经审批,擅自动工的单位,要追究领导人的责任。
    2
、积极推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省直及武汉市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要认真进行测算和广泛听取意见,在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可转化为住房补贴的基础上,争取年内出台。各地要按照本通知的精神,积极进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的测算和制订,争取明年上半年出台。各地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须按规定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对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和单位,不强求执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允许按照经过省审批的方案推行房改。
    3
、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要加强制度建设,完善政策法规。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交率要达到职工工资总额的5﹪,条件好的地方要争取达到6﹪。全省住房公积金要加强管理,严格制度,在建立健全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率和使用效率。要严格按照房委会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原则加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由各级财政负担缴交的公积金,纳入预算,列入财政支出。
    4
、推进住房租金改革。全省城镇住房租金水平到2000年,提高到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15﹪的目标不变。武汉市、省直机关要保持一致,积极推进这项改革。同时要认真做好困难职工的减、免、补工作,保证社会稳定。
    5
、分层次建立住房供应体系。城镇居民高、中低、最低收入水平线,由市()人民政府依据本地区职工家庭工资水平、住房面积标准和住房价格等因素确定,每年向社会公布。高收入家庭按市场价自行购买、租赁商品住房,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最低收入家庭由政府和单位提供廉租住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租用廉租住房,必须建立申请、审批制度。扩大经济适用住房在整个住宅建设中的比重,为多数购买者提供稳定的房源。
    6
、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按国家有关政策实施分类指导,让企业自主决策。省停止福利性实物分房的原则适用于企业。对条件较好的企业,实行与机关和事业单位同步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但要控制补贴面积标准;对特困企业,经过审批,实行减、免、补,给予适度照顾。
    7
、发展住房金融,扩大个人住房贷款范围。住房信贷要逐步转向支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个人住房消费上来。各商业银行要按照住房信贷政策,完善住房信贷管理,调整住房贷款结构,增加住房信贷投入,大力促进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开展。同时要切实防范风险,确保信贷资金的安全。
    8
、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从今年下半年开始进行住房普查登记,清理和纠正违纪违规行为,建立职工家庭住房档案,按照国家规定换发全国统一的住房所有权证书。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凡土地权属不合法,界址不清楚,面积不准确的住房,不得换发住房所有权证书,坚决杜绝炒买炒卖地皮,以地谋私的行为。在规范住房行为和住房所有权证书的基础上,进行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试点,制订开放住房二级市场的具体办法,建立完善准开、准入制度,稳步形成全省公正合理规范的住房交易市场。
   
四、加强领导,保证房改的顺利实施
   
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必须充分考虑国家、单位、个人的承受能力,使广大群众理解和支持这项改革。既要积极推动住房商品化的改革,又要考虑实际的可能,采取稳妥的步骤;既要从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设的角度安排工作进程,又要从全局的部署来掌握改革的力度。使这次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在保持社会稳定的前提下健康向前推进,促进住房建设加快发展。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把这项工作做好。
   
第一,精心部署,深入细致地做好工作。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涉及面广,不仅是经济问题也是一个社会问题,必须进行深入细致的工作。各地在制定本地区房改方案的时候,必须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做好各种测算,力求方案考虑周到。要特别关心下岗职工、机关分流人员和离退休干部职工在房改中可能出现的困难,尽可能采取优惠办法,帮助他们解决问题。在房改的实施过程中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发现改革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要加强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对群众进行必要的正确的政策宣传解释。各级政府和计划、财税、建设、房改、银行、物价和土地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调,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和住房建设的稳步发展。
   
第二,提高认识,理顺机构。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认真做好宣传工作,广泛宣传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和加快住房建设的重要意义、方针政策和实施步骤;引导广大干部、群众转变观念,提高认识,积极支持和参与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各地要按照机构改革要求,统一将房改办和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划归建设部门管理。逐步理顺住房建设、交易、物业管理与房改的关系。
   
第三,严肃纪律,防止各种形式的不正之风。各级政府一定要处理好房改和党风廉政建设的关系,严肃纪律,强化管理,规范操作,保障房改的顺利进行。一是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止违反规定突击分房和低价出售公有住房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19984),坚决制止房改实施前违反规定突出分房和低价出售公有住房;各地房改方案出台,一律不得再进行住房的实物分配。二是各地必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对住房资金进行全面清理,督促归还挤占挪用的资金。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住房资金的监督和财务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住房货币化补贴的测算工作。三是坚持购房个人合理负担的原则,禁止变相增加住房补贴,禁止违反规定超面积出售、购买公有住房。四是切实加强住房交易市场的管理,防止通过住房交易市场违规出售已购公有住房,牟取暴利。对违反规定的各种行为,要严肃查处。

上一条: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直单位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的通知
下一条:湖北省关于实施住房货币化分配意见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