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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大学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总体方案

发布日期:2013-04-13    作者:系统管理员     来源:     点击:

为了深化学校住房制度改革,做好琴园小区住房售卖及相关工作,积极稳妥地解决学校广大教职工的住房问题,根据国家、湖北省、武汉市有关房改及住房工作的政策法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总体方案。

一、基本原则

学校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和做好琴园小区住房售卖及相关工作,坚持“依法依规、民主决策、统筹兼顾、分类实施”的原则。

(一)贯彻执行国家、湖北省及武汉市有关房改和住房工作的政策法规。

(二)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实行民主决策。

(三)统筹处理好改善学校整体办学条件和改善教职工个人住房条件的关系、学校住房历史状况与现实状况的关系、大多数人利益与教职工诉求多样化的关系、学校财力与教职工经济承受能力的关系。

(四)分类制定学校房改方案、住房管理办法及措施,并分步实施,一揽子解决好学校房改和琴园小区住房售卖及相关问题。

二、总体思路

学校以琴园小区住房售卖为契机, 坚持通盘设计、精心组织、分步实施,积极推进住房制度改革。通过制定并实施《湖北大学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和《湖北大学琴园小区住房售卖及管理办法》、《湖北大学已售标准价住房过渡到成本价出售实施办法》、《湖北大学住房货币补贴实施办法》、《湖北大学周转房管理试行办法》等文件,统筹解决好琴园小区住房“如何到户”、未购琴园小区的教职工“住房怎么办”等问题,建立适合湖北大学校情的新型住房制度和管理体系。

(一)制定琴园小区住房售卖方案,切实做好琴园小区住房售卖及相关工作

琴园小区住房是经武汉市人民政府及湖北省教育厅等批准建设、纳入政策保障性住房体系的限价商品房,必须优先用于解决不受政策限制的校内腾退住房户和无房户的住房问题,在限价范围内按成本价出售。其售卖既受政策保障性住房有关政策的限制,也受有关限购政策的限制。

1、琴园小区住房的售卖对象为不受国家政策和学校规定限制的我校在编在册的在职和离退休人员。

2、琴园小区住房按成本价格销售,价格构成经审计后向教职工公开,但销售价格上限为4250元/平方米。

3、琴园小区住房实行分批次按计分由高到低排序点购,计分由职级分、分房工龄分和本校校龄分累加计算。

4、凡购得琴园小区住房者须向学校退还其原校内住房,退房后学校全额无息退还其原所交旧房款。

5、凡购得琴园小区住房者,必须继续在校服务一定年限,未满规定服务年限离校的,学校按原售价回购其住房。

琴园小区住房的具体售卖办法及售后管理等,按《湖北大学琴园小区住房售卖及管理办法》等文件执行。

(二)对校内具备可出售条件的标准价住房,完成其从标准价向房改成本价的过渡

根据住房制度改革的文件精神和我校已有的住房改革工作基础及现有住房的实际情况,对校内目前具备出售条件的标准价住房,可向房改成本价过渡。申购人须为具有武汉市城区常住户口、参加过1998年底以前我校标准价售房且符合公有住房购买条件的我校教职工及符合申购条件的其他人员。完成标准价向房改成本价过渡后,购买人取得该住房的全部产权,其合法继承人对该房产具有继承权。

关于学校公有住房的具体出售办法及售后管理等,按《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直房改办关于湖北省直单位成本价出售公有住房及已售标准价住房向成本价过渡实施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1999]10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房屋等实际状况,制定并执行《湖北大学已售标准价住房过渡到成本价出售实施办法》等文件。

(三)依据房改有关政策,实行住房货币补贴

在国家和湖北省及武汉市有关政策法规精神指导下,坚持老职工老办法、新职工新制度的原则,结合学校实际,制定住房货币补贴办法。

1、学校对无房职工及住房面积未达标职工给予住房货币补贴。

2、湖大教师公寓(原忠诚教师公寓)和琴园小区住户中符合住房货币补贴政策规定的,给予住房货币补贴,同时对此前湖大教师公寓住户已享受的学校购房补贴予以扣减、多退少补。

3、根据学校财力,住房货币补贴实行先算账、轮候兑现的办法。

具体补贴办法按《湖北大学住房货币补贴实施办法》等文件执行。

(四)建立周转房制度,完善学校住房保障机制

周转房是学校租赁给无房新职工及住房有特殊困难的老职工短期居住的过渡性住房,其产权归学校所有。周转房实行只租不售的基本政策,按一定标准收取租赁保证金和租金。周转房租金实行老职工老标准、新职工新标准。

周转房的租赁及管理等,按《湖北大学周转房管理试行办法》等文件执行。

(五)其它相关事项

1、购得琴园小区住房的离退休教职工,可将其原校内住房的原房款和按规定计发的住房货币补贴用于冲抵其琴园小区购房款。

购得琴园小区住房的在职教职工,可将其原校内住房的原房款用于冲抵琴园小区购房款。

2、琴园小区住房到户后,学校将根据校园建设总体规划及住房情况,对校内住房进行适当调整。

3、未购琴园小区住房、仍居住在校内目前不具备出售条件的标准价住房和校内集资房中的教职工住户,属于夫妻双方任何一方未购买房改房、保障性住房或未享受国家其它住房优惠政策的,可维持现状、继续自住,该类住户的住房权益待国家、省、市相关部门进一步明确有关政策后再行确定。

4、学校将敦促湖大教师公寓开发商尽快为住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实施步骤

学校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和琴园小区住房售卖及相关工作,实行通盘设计、分步实施:

第一步,建立、完善教职工住房档案;

第二步,开展琴园小区住房售卖工作;

第三步,实施已售标准价住房过渡到成本价出售;轮候发放住房货币补贴;

第四步,对其它情况分门别类研究、处理;

第五步,完善学校住房管理制度,构建新型住房管理体系。

四、组织领导

(一)湖北大学住房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领导我校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工作,研究拟定我校房改方案、办法及措施,制定、修订我校住房管理有关政策和制度,提出住房及房改工作实施方案的意见。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贯彻执行学校及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协调和处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各二级单位(部门)的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负责全面贯彻落实学校及住房工作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具体组织实施职责范围内的住房及房改工作。

五、附  则

(一)本方案为学校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总体方案,学校根据实际需要,按照本方案精神制定相关实施办法或细则。

(二)本方案未尽事宜,按国家、省、市等有关住房制度改革和房地产管理政策法规及我校规定执行;我校原有的有关住房的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若国家、省、市及我校今后出台新规定,则从其规定。

(三)本方案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校住房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湖 北 大 学

                                 2012年10月15日

上一条:湖北大学已售标准价住房过渡到成本价出售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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