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琴园小区住房售卖及相关工作,根据国家、湖北省、武汉市有关房改及房地产管理政策法规和《湖北大学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住房概况
琴园小区住房是经武汉市人民政府及湖北省教育厅等批准建设、纳入政策保障性住房体系的限价商品房,优先用于解决不受政策限制的校内腾退住房户和无房户的住房问题。
琴园小区住房共建有1567套,分为A、B、C、D、E五类套型。各类套型基本情况见下表:
套型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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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型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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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型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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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套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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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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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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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室2厅1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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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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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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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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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室2厅2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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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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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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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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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室2厅2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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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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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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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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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室2厅2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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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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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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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1间储藏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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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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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室2厅2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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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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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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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1间储藏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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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售房管理
(一)售房对象
1、2011年12月5日在编在册且按学校规定时间已交纳琴园小区首批住房预付款,并不具有下列任何情形的我校在职和离退休人员:
(1)夫妻双方任何一方已购买房改房、保障性住房或已享受国家其它住房优惠政策的;
(2)受武汉市住房限购政策限制的(以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认定为准),但根据武汉市人民政府及湖北省教育厅等机构有关琴园小区建设项目的文件精神,校本部1—5区住房及湖北大学附属中学已售标准价住房,在本次琴园小区售卖过程中不计入房改房、保障性住房或已享受国家其它住房优惠政策住房的套数,也不计入已购房产套数;
(3)至琴园小区点房之日止离异未满3年的人员;
(4)擅离岗位1个月以上的人员;
(5)琴园小区点房之日前,已调离学校的人员或学校已批准的待调离人员;
(6)在外学习、访问、研修、探亲等逾期未归的人员;
(7)双职工一方已调离、学校要求另一方也调离的人员;
(8)其他不符合琴园小区住房申购条件的人员。
2、琴园小区若有剩余房源,学校将另行制定相关售卖办法。
(二)售房程序
1、已交琴园小区首批住房预付款的教职工,填报《湖北大学教职工住房情况登记表》和《湖北大学琴园小区住房申购确认表》。
2、对琴园小区住房申购者进行住房情况调查和申购资格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公示。
3、确定琴园小区住房点购名单和顺序,并依序点购。
4、签订售房合同,交纳房款。
5、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以下简称“两证”)。
(三)点购顺序与规则
琴园小区住房实行分批次按计分由高到低排序点购。
1、点购批次
第一批次:离休干部、校级干部、具有教授及相当职称的教职工。
第二批次:其他人员。
2、计分公式
计分 = 职级分 + 分房工龄分 + 本校校龄分
(1)职级分
①正校级干部 55分
②楚天学者、博士生导师、副校级干部 50分
③正高级职称 48分
④正处级干部 38分
⑤副高级职称 36分
⑥副处级干部 30分
⑦中级职称、正科级干部 27分
⑧初级职称、副科级干部 24分
⑨科员 22分
⑩办事员 20分
⑪具有博士、硕士、学士学位但未评聘职称人员分别为27分、23分、21分。
⑫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分别为27分、24分、22分、20分。
⑬未评定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未聘任职务的干部和未确认技术等级的工人,其工龄为25年(含)以上,21年(含)至25年(不含)、15年(含)至21年(不含)、15年(不含)以下的,职级分分别为27分、24分、22分、20分。
职级以2012年6月30日任职情况为准。申购者本人若同时具有职称和职务或属于校内双职工的,可自选其一或一方参与点购排序。
(2)分房工龄分以每年1分、本校校龄分以每年0.2分累计计算。
分房工龄 = 实际工龄 + 高中以上(不含高中)未计算工龄的学龄
本校校龄是指在我校正式工作的实际年限。
分房工龄、本校校龄计算至2012年6月30日止,其中离退休人员计算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为止,提前退休的人员计算至实际退休时间为止。
3、点购规则
(1)琴园小区住房点购,从第一批次开始依序进行。
(2)同一批次按计分由高到低的顺序点购。
如计分相同,按以下因素依次排序:
①离休干部; ②职务职级;
③提职时间; ④校内双职工;
⑤子女为独生子女; ⑥申购者本人年龄。
若还无法排序,以抽签方式决定。
三、有关问题的处理
(一)凡购得琴园小区住房者须向学校退还其原校内住房,退房时间以学校规定的琴园小区住房钥匙领取之日起6个月为限。
(二)申购者排序点房确定的序号和房号不准赠与、转送、出卖或私自调换。
(三)琴园小区住房“两证”的权属人必须与申购者一致。
(四)已点得琴园小区住房者,在购房合同备案和“两证”办理过程中,由于受政府相关规定限制等原因未能通过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认定,致使购房合同无法备案、“两证”无法办妥的,学校取消其申购资格,按原售价收回其所点住房,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申购者承担。
(五)凡在琴园小区申购过程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学校将直接取消其申购资格;其已点购到的住房,须无条件退还学校,同时,学校视情节轻重追究其相应责任。
(六)凡购得琴园小区住房者,从点房之日起,须至少在校继续服务5年。未满服务年限离开学校者,学校有权按原售价收回其住房;服务年限已满后,其住房如需出售,学校或学校教职工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七)琴园小区建设的车位、车库,优先满足该小区住户的需要,通过出售或出租等方式确定其所有者或承租者,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四、附 则
(一)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和湖北省、武汉市等有关住房制度改革和房地产管理政策法规及我校规定执行;我校原有的有关住房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若国家、湖北省、武汉市及我校今后出台新规定,则从其规定。
(二)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校住房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湖 北 大 学
2012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