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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大学住房货币补贴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13-04-13    作者:系统管理员     来源:     点击:

为深化学校住房制度改革,推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根据国家、湖北省、武汉市住房分配货币化有关政策法规及《湖北大学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对象和形式

(一)补贴对象

我校在编在册的在职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分为以下三类:

12012630日以前参加工作且本人及配偶均未按房改政策购买或租住公有住房的职工(以下简称“无房老职工”)。

22012630日以前参加工作且本人及配偶虽按房改政策已购买或租住公有住房,但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住房货币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以下简称“未达标老职工”)。

320127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以下简称“新职工”)。

(二)补贴形式

1、无房老职工和未达标老职工(以下统称“老职工”)按一次性补贴和逐月补贴相结合的形式给予住房货币补贴。

2、老职工的职级(含职务、职称、技术等级等方面的级别)在201271日以后晋升(或工人工龄段上升一档),若仍属无房老职工或面积未达标老职工的,给予一次性级差补贴。

3、新职工按逐月补贴的形式给予住房货币补贴。

二、补贴标准和计算方法

(一)补贴标准

1、基础补贴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698元,折算为每年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2元。

2、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1992年前)的工龄补贴为每年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3元。

3、逐月住房货币补贴的比例为职工当月标准工资(详见鄂政办发[2000]194号文件附表一)的32%。

4、我校一次性补贴、一次性级差补贴和逐月补贴均在湖北省现行标准基础上分别上浮10%

5、住房货币补贴面积标准:

行政职务

专业技术职务

 

住房货币补贴面积标准

技术工人

普通工人

见习人员

见习人员

初级工

工龄5年及以下

60

科员

员级、助理级

中、高级工

工龄6年—20

70

科级

中级

技师

工龄21年及以上

80

处级

副高级

高级技师

100

厅级

正高级

130

注:上表依据于鄂政办发[2000]194号文件附表二的规定。教职工的职务职级以2012630日任职情况为准。未评定技术职称或未聘任职务的人员以及岗位未设技术等级的工人,其住房货币补贴标准均参照上表“普通工人”的标准执行。

(二)计算方法

1、无房老职工的住房货币补贴:

1)一次性补贴(元)=(22×2012630日以前法定离退休年龄内的实际工龄+13×1992年底以前的工龄)×职工住房货币补贴面积标准×110%

2)逐月补贴(元)=职工当月标准工资×32%×110%

2、未达标老职工的住房货币补贴:

1)一次性补贴(元)=(22×2012630日以前法定离退休年龄内的实际工龄+13×1992年底以前的工龄)×未达标面积×110%

2)逐月补贴(元)=职工当月标准工资的32%÷职工住房货币补贴面积标准×未达标面积×110%

未达标面积(㎡)=职工住房货币补贴面积标准 - 职工家庭已购(租)公房面积

3、老职工的一次性级差补贴:

一次性级差补贴(元)=698×(新职务住房货币补贴面积标准 - 原职务住房货币补贴面积标准)×110%

4、新职工的逐月补贴:

逐月补贴(元)=职工当月标准工资×32%×110%

三、补贴发放办法

(一)学校建立住房货币补贴申报、核发制度。根据学校财力状况统筹安排,住房货币补贴实行先算帐、轮候计发的办法,轮候计发时优先考虑离退休人员。

(二)在职的老职工逐月补贴从201271日起计算;新职工的逐月补贴从其进校起薪之月起计算。

(三)无房老职工和未达标老职工家庭配偶双方的住房货币补贴,按照住房货币补贴有关标准,由各自所在单位分别计发。

(四)职工与学校终止劳动关系时,学校从终止劳动关系当月起停发住房货币补贴,并将原计发情况记入职工人事档案,此类教职工可一次性提取在我校工作期间应发而未发的住房货币补贴。

四、其它有关规定

(一)关于是否属于无房户、住房面积是否达标等具体事项的认定,按照国家、湖北省、武汉市及我校有关规定执行。

(二)教职工及其配偶已购湖大教师公寓(忠诚公寓)或琴园小区住房,且在购得住房后将其家庭原居住的公有住房退还原产权单位,并符合住房货币补贴规定的,给予住房货币补贴。

(三)200011日(不含)之前去世的老职工不享受住房货币补贴。200011日以后去世的职工,其住房货币补贴根据其住房实际情况按湖北省及我校有关规定计发。

(四)调入我校的人员,本着不重复享受的原则计发住房货币补贴。

(五)军队转业干部(士官)住房货币补贴按国家、湖北省、武汉市和军队相关规定执行,并与学校相关规定衔接。

(六)离异夫妇的住房,离异前属夫妻共同财产或享有共同承租权的,按离异前住房面积核定住房补贴;未形成夫妻共同财产或未享有共同承租权的,按住房的权属情况和面积核定住房补贴。

(七)丧偶、离异后重组家庭的职工,其丧偶、离异前各自购(租)的公有住房面积均核定为该职工家庭享受的住房面积,合并计算后,住房面积已达标的,不得再申请住房货币补贴。

(八)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学校尚未对其进行处理的,以及未如实提供住房有关信息的人员,暂不享受住房货币补贴。

(九)职工以隐瞒住房情况等违纪行为骗取住房货币补贴,一经查实,取消该职工享受住房货币补贴资格,责令全额退还已计发的住房货币补贴,并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应责任。

五、附 

(一)本办法未尽事宜,根据国家和湖北省、武汉市有关住房制度改革和房地产管理政策法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另行研究制定相关补充办法;我校原有的有关住房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若国家、湖北省、武汉市及我校今后出台新规定,则从其规定。

(二)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校住房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湖 北 大 学

                             2012年10月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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